税前扣除的一般原则
纳税人经营活动中发生各项支出在真实、相关和合理从本条件的基础上,一般情况下还要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合法原则、配比原则、确定性原则。这些原则既是税前扣除确认时间的要求,又是税前扣除必须符合的条件。
权责发生制是指企业凡是当期已经发生的费用,不论是否实际支付款项,都应作为当期费用确认扣除。凡是不属干当期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当期支付,也不应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由于企业在不同纳税期间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和纳税申报时,税收上强调企业费用的确认时间不能提前或滞后,强调收入与费用的时间配比,防止纳税人利用税收政策进行避税。同时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也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确认当期收人或费用,计算企业生产经营成果。新税法与会计制度采用同一原则确认当期收入或费用,有利于减少两者的差异,减轻企业的税收遵从成本。
合法是指允许税前扣除的各项支出必须符合税法的规定,即使按财政会计法规定可作为费用支出,如果不符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配比原则是指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甲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确定性原则是指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确定性原则以前虽然很少提及,但实际所得税管理中是不可或缺的,支出的不确定性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正确计算,进而影响到税款的征管。如果可扣除的费用支出额或相应的债务额无法准确确定,一般情况下不能允许按估计的支出额在税前扣除,如资产减值准备、预计负债,需要人为的估计,无法准确确定,一般在资产实际损失或实际负担时才允许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