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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减资与单独减资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公司法规定 《公司法》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时仅有第 177 条之规定,即:公司需要减少 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该规定也仅是程序性规定,然而实务中具有多种减资情形,其中单独减资 与普遍减资又是最常见的两种情形。 二、减资形式 (一)单独减...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资本公积 特殊安排的一些思路 浩信税务师事务所 韩志强 摘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协议约定不按照持股比例享有资本公 积?个人观点:该资本公积的特殊安排不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 定,属于有效约定。 笔者按:近期笔者在某确认股权公允价值的案例中,偶然发现创始 股东根据协议约定不享有其他投资者增资所带来的资本溢价,那么 该约定是否有效?是否有法理支持?笔者尝试分析后发现,该安排 确实别有一番风味!但是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分析以有限责任公司为 例,由于《公司法》126 条关于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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