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是现代企业经济活动中常见的一种方式,它可以促进企业间的合作和资源优化,同时也可能涉及税务隐患。
1.关联方认定
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①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②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③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构成本公告所称关联关系:
①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 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②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第①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担保除外。借贷资金总额占实收资本比例=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其中:
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i笔借入或贷出资金账面金额×i笔借入或贷出资金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
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i笔实收资本账面金额×i笔实收资本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
③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第①项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④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第①项规定,但一方的购买、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上述控制是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并能据以从另一方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⑤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委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