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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的税务分析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3-12-08 | 342 次浏览 | 分享到:

委托方的税务分析


委托方是房地产项目公司的情况下,房地产代建项目由委托方立项、委托方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权属归委托方。最终销售时,也是以项目公司名义销售并开具发票。


在增值税上,委托方取得施工方开具的建安发票以及代建方开具的服务发票,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在土增税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的开发间接费没有明确提到代建管理费,因此各地税务机关对“代建管理费能否计入开发成本,土地增值税前扣除”口径有很大差异,目前只有广州地方税务局明文规定,可以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而其它省市均没有明确。为了稳妥起见,我们暂时按照不能计入开发成本处理。


在企业所得税上,委托方按照自行开发房地产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1995]6号)第七条第二项中规定,“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4年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指引的通知》(穗地税函[2014]175号)第二条规定,关于项目管理费、境外设计费的扣除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管理,支付的有关项目管理费用,能证明直接属于该开发项目、贯穿于工程开发建设的全过程,且在财务核算时与行政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及销售部门发生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及销售费用分开核算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作为开发间接费用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