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成本分摊
依据规定《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写道: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187号文件点明了可按可售建筑面积或者其他合理的方法分摊,所以也是开放式答案。
《土地增值税清算规程》写道: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
对同一项事项,应当采取相同的会计政策或处理方法。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规定不一致的,以税务处理规定为准。
清算规程中,列明了成本分摊的三大原则:受益性、合理性、一致性。没有讲明具体用什么方法来进行分摊。从上面规定可以看出,在国家税务总局层面,对土地成本的分摊,有三个基本结论:
1. 土地成本的分摊,都是和所有成本放在一起,并没有单独就土地成本分摊做出单独规定。
2. 对成本的分摊方法,只是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即分摊方法要符合一定的规则,但没有作出限制性的规定。
3. 国家税务总局在文件中,多次点到占地面积法、建筑面积法(可售建筑面积法),表面这些方法是主流的分摊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