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成本分摊的规定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对成本分摊做出的规定:企业开发、建造的开发产品应按制造成本法进行计量与核算。其中,应计入开发产品成本中的费用属于直接成本和能够分清成本对象的间接成本,直接计入成本对象,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应按受益的原则和配比的原则分配至各成本对象。同时,31号文件规定了4种成本分摊方法:
一、占地面积法:指按已动工开发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开发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二、建筑面积法:指按已动工开发成本对象建造面积占开发用地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三、直接成本法:指按期内某一成本对象的直接开发成本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直接开发成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四、预算造价法:按期内某一成本对象预算造价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预算造价的比例进行分配。
31号文件对土地成本、公共配套设施和借款费用,严格规定了成本的分摊方法。土地成本,一般按占地面积法进行分配。如果确需结合其他方法进行分配的,应商税务机关同意。公共配套设施开发成本,应按建筑面积法进行分配。借款费用属于不同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按直接成本法或预算造价法进行分配。除此之外的成本其分摊方法可以由企业自主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