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0532752    400-651-8810
地下车位的成本问题
来源: | 作者:浩信咨询 | 发布时间: 2023-12-13 | 338 次浏览 | 分享到:

地下车位的成本问题


企业所得税上,地下车位是否单独保留成本,如果单独保留成本应该如何分摊成本,这些因素对某些开发项目的所得税影响会十分巨大,也是实务中非常有争论的话题。目前大多数房地产企业的通常做法是将非人防车位计算单独成本,人防车位计入公共配套设施中。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七条:“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一)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二)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第三十三条:“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销售非人防车位按照销售正常开发产品处理。未完工时,按照预收账款计算其预计毛利;完工后,收入一次性计入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并单独核算非人防车位成本作为计税成本。人防车位与非人防车位大体一致,但一般不作为开发产品处理。未完工时,按照预收账款计算其预计毛利;完工后,收入一次性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成本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计入其他开发产品计税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