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供材"总额结算的税务分析
发包方发包方通常会采用两种不同的计价方式,对甲供工程进行对外招标。一是将“甲供材”金额从工程造价中剥离出来,直接将不含“甲供材”金额的招投标价对外进行公开招标或协议招标。二是将含“甲供材”金额的招投标价对外进行公开招标或协议招标。
第二种招标计价方式下,一些发包方和施工企业选择采用总额结算法进行工程结算,即结算价中含甲供材金额。对发包方和施工企业来说,这种结算方法有一定税务风险。
对发包方来说,发包方发出“甲供材”给施工企业使用时,财务上在“预付账款”科目核算,而施工企业领用“甲供材”时,财务上在“预收账款”科目核算。二是甲方或发包方购买的“甲供材”计入施工企业的销售额(或产值)或结算价。三是根据结算价必须等于发票价(发票上的不含增值税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总和)的原理,建筑企业必须按照含“甲供材”金额的结算额向发包方开具增税发票。施工企业开给发包方的增值税发票中含有的“甲供材”金额,发包方享受了9%(一般计税项目)或3%(简易计税项目)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由于“甲供材”是发包方自行向供应商采购的材料而从供应商获得了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享受了13%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发包方就“甲供材”成本享受两次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和两次抵扣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
这显然是重复多做成本,骗取国家税款的行为。如果被税务稽查发现,则发包方不但要转出多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还要补交企业所得税并接受罚款和滞纳金的行政处罚。
对于施工方来说,发票管理环节易产生税务风险。如果施工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却无法获取甲供材成本的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甲供材”成本发票在发包方进行成本核算进了成本),只能获得领用甲供材的领料清单,其进项税额抵扣就可能出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