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争议。
根据银监发(2018)2号的规定,集团间资金池业务,一般系商业银行受企业集团客户委托,以委托贷款的形式,为客户提供企业集团内部独立法人之间的资金归集和划拨业务。
因此,集团间资金池业务主要存在以下资金拨付方式:①成员公司将自有资金上拨给集团公司统一账户归集;②集团公司将资金回拨给成员公司(未超过成员公司上拨给集团公司的自有资金);③集团公司将资金超额拨付给成员公司(超过成员公司上拨给集团公司的自有资金)。
笔者认为,只有第③种情况,才是集团公司委托银行向成员公司发放的委托贷款,才需要缴纳印花税,第①种和第②种都未实质发生贷款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