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争议。
有些观点认为该合同应视同“买卖合同”缴纳印花税,计税依据按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如2022年福建省税务局的官方答复就是这个口径。
有些观点认为印花税只对列明合同交税,赠送合同并非未列明金额的“买卖合同”,因为无偿赠送客户产品,如产品试用等,最终还是为了销售其产品,前期免费赠送的成本最终会在后期销售价格中得到弥补;同时,针对客户的赠送行为,存在合理的商业理由,而非“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避税情形,税局也不应采用核定方式来计征印花税。笔者也更认同该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