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0532752    400-651-8810
购买方土增税的税务分析
来源: | 作者:浩信咨询集团 | 发布时间: 571天前 | 339 次浏览 | 分享到:

购买方土增税的税务分析


关于受让方取得的在建工程成本能否加计20%扣除的问题。根据国税函发[1995]110号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总局层面并未明确转让在建工程能否加计扣除。在实际执行中,各地税务机关也存在不同的执行口径。


比如,2022年11月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在建项目后,继续投入资金进行后续建设,在清算时,其购买在建项目所支付的价款和契税允许扣除,但不得作为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比例计算扣除以及加计20%扣除的基数。另外,安徽、海南、江苏、福建、上海、天津、青岛等大部分地区持有上述观点。也有少部分地区允许加计扣除,甚至个别地区规定:转让在建时不允许加计扣除,受让方完成开发清算时允许扣除。


综上所述,主流观点仍为“不允许加计扣除”。企业在具体操作中应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处理。但企业在购入后发生的后续建设支出,符合开发成本的,可以在土增清算时扣除且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地产开发建造的,在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和有关费用、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和规定的费用、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并允许加计20%的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