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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方可凭专票抵扣进项
来源: | 作者:浩信咨询集团 | 发布时间: 508天前 | 341 次浏览 | 分享到:

购买方可凭专票抵扣进项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接盘等形式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的名义立项销售的,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购买方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且可以一次性抵扣进项税额。


如果购进后,对原有建筑物进行拆除,不属于进项税额转出事项,一般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