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公司出售一栋房屋,房屋不含税总售价为1000万元,该房屋进行了简单装修并安装了简单必备设施。根据相关税法的规定,该房地产开发业务允许扣除的费用为400万元,增值额为600万元。该房地产公司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率:600÷400=15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0条的规定,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因此,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600×50%-400×15%=240(万元)。不考虑其他税费,该房地产公司的利润为:1000-400-240=360(万元)。请提出该企业的纳税筹划方案。
筹划方案
如果进行纳税筹划,将该房屋的出售分为两个合同,第一个合同为房屋出售合同,不包括装修费用,房费不含税,房屋出售价格为700万元,允许扣除的成本为300万元。第二个合同为房屋装修合同,不含税装修费用300万元,允许扣除的成本为100万元。则土地增值率:400÷300=133%。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400×50%-300×15%=155(万元)。不考虑其他税费,该房地产公司的利润为:700-300-155+300-100=445(万元)。经过纳税筹划,减轻企业税收负担:445-360=8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