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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组中非货币性资产清偿债务的涉税分析
来源: | 作者:1 | 发布时间: 599天前 | 337 次浏览 | 分享到:

破产重组中非货币性资产清偿债务的涉税分析


1.增值税


非货币资产偿债业务,在增值税上需要确认视同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这种情况下,企业可能就需要转变重组形式,比如将资产转换为股权用于偿、债,以减轻增值税税收负担。


2.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2.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根据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的规定,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债务重组中债务人以股权支付的部分,满足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才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债务人非股权支付部分,无论是否满足“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的条件,都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不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即按照一般性税务处理进行处理。根据《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据此,非货币性资产清偿债务的所得,无论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还是债务重组所得,都应在重组当期一次性确认。


3.土地增值税


根据《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第二条规定,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4.契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4号)的规定,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5.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重整期间土地使用税是否缴纳需根据具体地方的相关法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