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梳理
国家层面 | ||||
序号 | 地区 | 具体规定 | 政策依据 | 是否纳入清算 |
1 | 全国 |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1995]第6号) | 实务中一般处理: |
2 | 全国 | 第三条、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 | |
地方层面 | ||||
序号 | 地区 | 具体规定 | 政策依据 | 是否纳入清算 |
1 | 北京 | 五、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出租房地产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产权的转让,根据土地增值税政策规定,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 《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3]73号) | 否 |
2 | 山西 |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车库、车位、地下储藏间应当重点区分车库、车位、地下储藏间的对外销售、业主共有、开发商自留三种情况;其中对外销售的车库、车位、地下储藏间又分为有产权和无产权两种情况。对不同情形按以下标准来确定成本列支: |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 否 |
3 | 陕西 | 十七、车位、车库、车棚成本的核算问题车位、车库、车棚成本的核算,暂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 《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西地税发[2010]235号) | 否 |
4 | 甘肃 | 二、无论是配建的地下车库或利用地下人防工程改建的地下车库,只要未获得销售许可或产权移交,其成本、费用均不予扣除。即使开发商与业主签订了车位销售合同,但因事实上只是转让车库的使用权,并未发生权属转移,应视为租赁行为。不论租赁期长短,均不纳入土地值税征税范围,开发商取得无产权地下车库的租金收入,应按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2016年5月1日起缴纳增值税)房产税等。 |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地税税政一便函[2017]24号) | 否 |
5 | 山东 |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处置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车库(位)等设施取得的收入,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 | 《山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 否(注:针对人防车位) |
6 | 吉林 |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偿转让有产权的地下车位(库),应计算土地增值税收入,并准予扣除相应的成本、费用; |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地下车位(库)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吉地税函2012]54号) | 否 |
7 | 辽宁 | (三)五、关于地下停车位等取得收入和清算扣除问题,转让有产权地下停车位取得的收入,计入土地增值税收入,地方税务机关允许其成本费用按照对应配比原则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扣除。无产权地下停车位取得的收入,不计入土地增值税收入,其成本费用地方税务机关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不允许扣除。其他无产权的建筑物等比照执行。 |
| 否 |
8 | 新疆 | 四、关于车库(车位、储藏室等)问题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相关问题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 否 |
四、关于车库、停车位、地下室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已作废) | |||
9 | 贵州 |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单独销售无产权的车库(位)等不能办理产权的其他房地产的,不确认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 《贵州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 否 |
10 | 湖南 | 一、关于地下车库(位)土地增值税问题 | 《关于财产行为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 | 否 |
11 | 广东 | 第三十一条(四)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地下车位,是否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或无偿移交给政府的,其成本、费用予以扣除;用于出租的,不作为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不扣除相应成本、费用;有偿转让且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 | 否(注:针对人防车位) |
12 | 广州 | 二、(三)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办理确权的人防地下车库,应计入项目可售建筑面积,作为纳税人的开发产品处理。 | 《关于印发2016年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问题处理指引的通知》(穂地税函[2016]188号) | 否(注:针对机械车位) |
13 | 海南 | 第十七条(三)、转让有产权的地下车库,应计入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包括应分摊的车道等地下面积),按规定确认房地产销售收入,其发生的成本费用允许扣除; |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7号) | 否 |
14 | 黑龙江 | 六、关于利用地下人防修建的公共配套设施有关成本、费用支出扣除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地下人防修建的符合条件的公共配套设施有关成本、费用支出的扣除原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 187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办理。凡建成后有偿转让产权的,应计算收入,并可以扣除成本、费用支出。 | 《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 是(注:针对人防车位) |
15 | 江苏 | 第四条、关于车库(车位、储藏室等)问题的规定,(二)不能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执行。即(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公告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5]8号) | 是 |
16 | 浙江 | 第五条、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转让使用权或提供长期使用权的形式,有偿让渡无产权车库(车位)、储藏室(以下简称无产权房产)等使用权的,其取得的让渡收入应按以下规定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 《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 | 是 |
17 | 江西省 | 五、关于地下车库(位)的清算问题规定,(一)销售地下车库(位)取得的收入,不论开具何种票据,均计入“其他类型房地产”的转让收入;(二)对利用地下人防设施改造成地下车库(位)的,其成本费用归集到公共配套设施费中一次性扣除。 | 《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 是 |
18 | 青海 | 十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车库或者停车位转让,其收入是否计入房地产转让收入? | 青地税函[2009]47号 | 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