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车位土增税清算的税务分析
从人防车位的产权来说属于国家的,属于公配,但国税发[2006]187号 对公配的处理原则进行了规定,要求进行产权移交。然而在实务中,一般人防建设都没有产权,只进行人防验收,没有相关移交手续。总结来说,一是人防有产权已移交,则没有争议,按187号文公共配套相关规定处理;二是人防无产权未移交,取得销售收入,各地税务机关处理口径不一致,需按当地政策执行。
如广东持否定态度,《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地下车位,是否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或无偿移交给政府的,其成本、费用予以扣除;用于出租的,不作为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不扣除相应成本、费用;有偿转让且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而黑龙江则认为可以纳入清算,《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事项的公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第六条规定,关于利用地下人防修建的公共配套设施有关成本、费用支出扣除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地下人防修建的符合条件的公共配套设施有关成本、费用支出的扣除原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 187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办理。凡建成后有偿转让产权的,应计算收入,并可以扣除成本、费用支出。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广州市:《关于印发2016年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问题处理指引的通知》(穂地税函[2016]188号) 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办理确权的人防地下车库,应计入项目可售建筑面积,作为纳税人的开发产品处理。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办理确权的人防地下车库,如纳税人能证明人防地下车库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人防地下车库产权已移交给政府主管部门的, 其成本、 费用可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费,允许扣除;否则,其成本、费用不允许扣除。
江西省:《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五条关于地下车库(位)的清算问题规定,(一)销售地下车库(位)取得的收入,不论开具何种票据,均计入“其他类型房地产”的转让收入;(二)对利用地下人防设施改造成地下车库(位)的,其成本费用归集到公共配套设施费中一次性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