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甲供材”的增值税处理
根据《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增值税建筑服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于“甲供材”不属于施工企业取得的价款和价外费用,自然不应并入其建筑服务增值税计税依据。
根据《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第一目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