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6〕21号文件里讲到,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可以见得,未按规定少预缴土地增值税,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加收滞纳金,在实务中也是这样操作的,没有争议。
对少预缴土地增值税,税务机关不可以进行行政处罚。预缴税款的制度是一种没有完整发生纳税以为情形下的预缴措施,不能定性为偷税,也不能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