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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注意的问题
来源: | 作者:浩信咨询集团 | 发布时间: 2023-12-12 | 340 次浏览 | 分享到:

应注意的问题


一、只能由无偿使用房屋的企业缴纳房产税,而不能由房屋产权所有人缴纳房产税。


在税法适用原则中,有一项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意思是说,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


关于企业无偿使用他人房屋,该由谁缴纳房产税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相当于普通法,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相当于特别法。

因此,无偿使用房屋的企业才是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代缴纳房产税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附件1:《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以下简称43号文件)的规定确定。但下列项目的扣除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4)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一文,该文件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43号文件。由此可知,自2015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比照35号令的规定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七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一条规定,税金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除个人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企业无偿使用他人房屋是由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代缴纳房产税是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税金。


因此,无论是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还是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无偿使用他人房屋代缴纳房产税,只要能取得合法凭证,证明由本企业负担的房产税,可以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