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转让在建工程应进行土增清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属于土地增值税应清算范围,应办理土增清算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未竣工备案的在建工程,无须区分土地增值税成本对象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或其他类型房地产,统一按“其他类型房地产”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地产开发建造的,在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和有关费用、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和规定的费用、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并允许加计20%的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