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债权融资企业所得税可税前扣除
信托贷款为真债的信托融资方式,双方按借贷进行税务处理。投资人取得的利息应当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计税依据为未扣除信托手续费前的利息全额。融资方支付的利息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信托贷款,是指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委托人存入的资金,按其(或信托计划中)指定的对象、用途、期限、利率与金额等发放贷款,并负责到期收回贷款本息的一项金融业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7]56号 )第一条规定,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 年 第 28 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