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内统借统还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中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对集团内的统借统还业务收取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把握政策:有适用的范围,该项政策只适用于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有资金来源的限,统借统还业务免征增值税,其资金来源必须是金融机构的借款或者通过发行债券取得的资金。有规定的利息支付标准,统借统还业务的主体,在利息的处理上,必须“平进平出”,按照支付的借款利率水平,向集团内其他单位收取利息,才可以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