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0532752    400-651-8810
关于所得税
来源: | 作者:浩信咨询集团 | 发布时间: 2023-12-11 | 334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所得税


如果境外企业保留了图纸资料的所有权,境内公司只有使用权,因此境外企业在税法构成的是“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而不是设计服务。这种情况就需要境内企业代扣代缴所得税。


如果境外企业派人上门来房企服务,在提供劳务期间构成常设机构的就要缴纳所得税。


境外企业在境内没有机构场所的,由支付方代扣代缴,税率10%。如果境外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与我们签署有税收协定(安排)的,境外企业可以选择适用税收协定(安排)的优惠税率(低于10%)。税收协定(安排)的优惠税率,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编制的《“走出去”税收指引(2019年修订版)》中查询。


政策依据


《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第四条:在服务合同中,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过程中使用了某些专门知识和技术,但并不转让或许可这些技术,则此类服务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围。但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形成的成果属于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定义范围,并且服务提供方仍保有该项成果的所有权,服务接受方对此成果仅有使用权,则此类服务产生的所得,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