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据实扣除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第一,如果纳税人存在非房地产经营项目,应当能够将利息在房地产项目和非房地产项目之间准确划分;
第二,利息支出能够在不同清算单位之间准确归集;
第三,利息支出能够在不同类型房地产之间准确计算分摊;
第四,能够提供金融机构证明(注:信托投资公司属于金融机构;纳税人支付的委托贷款利息支出属于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支出),允许据实计算扣除的利息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对通过金融机构以外的其它融资渠道借款(如向单位拆借资金或向个人集资等)有利息支出的,视为无法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处理。
利息支出不能同时符合上述四个条件的,则应当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计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