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配套设施被有偿使用,其成本不予分摊至其他可售产品扣除
解决方案:
依据国税发[2006]187号有关规定,配套设施按照下列规定处理:(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税务机关通常会以公共设施被有偿适用,取得收益,不应该认定为(1)、(2)类公共配套设施,属于可售产品范畴,没有销售成本应当保留,不得税前扣除。
但是,公共配套设施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可以被认定为(1),不能因为企业“非法”占有了全体业主的公共收益,而认定为该部分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可售产品”。因此可以从这个点与税务机关进行交涉实现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