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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2021年3月4日)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3-09-11 | 456 次浏览 | 分享到:

政策: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2021年3月4日)

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负面清单

  一、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

二、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采选业、有色金属采选、非金属矿采选业企业进口的设备(从事建筑用砂、石、土和地热、矿泉水、海域矿产资源生产的企业除外)。

三、皮革鞣制加工业、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业企业进口的设备。

四、煤化工业、核燃料加工业企业进口的设备。

五、电石法聚氯乙烯业、铬盐业企业进口的设备。

六、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企业进口的设备。

七、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企业进口的设备。

  八、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业中的电镀工艺,铅蓄电池制造业,印刷电路板等高污染、高环境风险生产制造业,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中的旧电池拆解回收业(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所需设备除外)企业进口的设备。

  九、煤制品制造业、核辐射加工业企业进口的设备。

  十、水力发电中的小水电业企业进口的设备。

  十一、燃煤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企业进口的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