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经销商处购买的税务分析
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一般纳税人处购买的苗木、花卉等农产品,不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根据财税[2017]37号文规定,房企应取得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抵扣,以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苗木、花卉等农产品,根据财税[2017]37号文规定,房开企业应取得对方代开的专用发票,在申报抵扣时根据票面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口购买的苗木、花卉等农产品,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