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无偿拆借双方实际税负相同,无需纳税调整
关联方之间的资金拆借,属于特别纳税调整范畴。根据《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资金的往来双方,往往不是同一税务机关管辖,于是有部分税务机关,在此政策上采用偏紧的掌握尺度。房地产公司一定要注意其中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