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0532752    400-651-8810
向个人借款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规定
来源: | 作者:浩信咨询集团 | 发布时间: 509天前 | 365 次浏览 | 分享到:

向个人借款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规定


房地产公司向个人拆借资金,必须具备以下几个前提条件,方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利息支出:


一是借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像个人拆借资金,可能会涉及非法集资等法律上的问题,因此要求借贷关系成立且真实。二是要求有借款合同。通过借款合同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三是可以扣除的利息支出,不得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四是要有借款人的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

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