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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线外支出土增清算的成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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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线外支出土增清算的成本扣除


一 国家层面


根据《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该政策只是对可扣除项目总原则的规定,并未作出具体明细规定。


二 地方层面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建设用地边界外(红线外)为政府建设公共设施或其他工程所发生的支出,是否可以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需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当地税收政策规定具体分析,具体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山东、山西、南昌、廊坊税务局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项目建设用地边界外(即规划用地“红线”外)的建设项目支出,规定一律不得在本项目清算时计算扣除不得扣除。


广州、海南、重庆、无锡、宁波、广西税务局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建设用地边界外(红线外)为政府建设公共设施或其他工程所发生的支出,规定能提供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确认该项支出与建造本清算项目有直接关联的(含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取得相关联的)支出,可以计入本项目扣除项目金额,凭合法有效的凭证据实扣除。


除以上地区其他省市税务局并未做出明确规定。


政策依据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一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一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3]1号)第一条


《济宁市地税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第五条


《山东省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指南》(2014年发布)第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对市十五届人大六次会议第98号建议的答复(2020年7月2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项


《廊坊地区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解释》(2016年12月12日)第二十四条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等财产行为税政策执行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财税[2015]93号)第一条第三款第一目


江苏无锡国税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答疑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4年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指引的通知》(穗地税函[2014]175号)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第四条第一款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目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管理办法>的公告》(2021年第7号)第十三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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