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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线外支出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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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线外支出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抵扣


我国税法规定的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规定是采用反列举法,即税法中没有规定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情形是可以抵扣的。因此,政府强行要求房地产企业在红线外为政府建设公共设施或其他工程作为招拍挂拿地时的附带条件而发生的红线外支出,房地产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不在税法中不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列举中,房地产企业取得合规的抵扣凭证后可作为进项税抵扣。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