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开企业将原划拔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需补交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依据财税〔2000〕14号文件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再转让,需由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者补缴土地出让费用或土地收益,并缴纳契税。
需要注意的是,房开企业将原划拔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应缴纳契税,该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承受者也应按规定缴纳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