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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视同销售情形有哪些?视同销售收入应如何确定?
来源: | 作者:记者 李贞 | 发布时间: 570天前 | 182 次浏览 | 分享到:

土地增值税视同销售情形主要有:

一是根据实施细则以及财税字〔1995〕48号文件的规定,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之外形,应当视同销售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是根据国税发〔2009〕91号文件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

三是根据国税函〔2010〕220号文件的规定,房地产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应当视同销售处理。

对于上述视同销售项目,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应按公允价值计量原则确定相关开发产品销售收入,房地产企业应做相应的纳税调整。

按照国税发〔2009〕91号文件的规定,视同销售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①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②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需要说明的是,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房地产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换取户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按照收入准则进行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