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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税务局稽查局稽查案例
来源: | 作者:新华社记者 邹多为、韩佳诺 | 发布时间: 571天前 | 471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送达公告

2023年437号

青岛誉洲联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82061093730G)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3〕353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执行科(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77号;联系电话:0532-55690902)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3〕353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3〕353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年9月25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青税稽二处〔2023〕353号

青岛誉洲联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82061093730G)

我局于2023年8月4日至2023年8月8日对你单位(地址:青岛即墨市鹤山路922号1附52号)2013年4月22日至2015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5年12月21日已取得了青岛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文)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应该结转收入。

(1)你单位2015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营业收入0元,你单位通过证实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应调增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1559837531.98元。

(2)你单位2015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营业成本0元,经检查核实应结转商品房销售成本699955666.07元,应调减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699955666.07 元。

(3)你单位2015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营业税金及附加申报0元,应结转商品房营业税金及附加88130820.56 元,土地增值税67280031.60元,应调减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55410852.16元。

2015年应结转商品房的营业利润688766818.76元。2015年利润总额为679485681.06元。

(4)你单位2015年收取的意向金212029747.40元,2015年预收账款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9930796.25元。

(5)你单位2015年汇算清缴申报的业务招待费调整数为0元,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为1132902.37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453160.95元。

(6)你单位2015年与收入无关的支出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2880720.88元(自行调整)。

(7)你单位2015年职工薪酬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355800.88元(自行调整)。

(8)你单位2015年税收滞纳金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6,400,416.82元(自行调整)。

(9)你单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预计利润:2013年调增59870867.40元,2014年调增20799937.85元,合计调增了80670805.25元,需在2015年进行调减。

(10)你单位2015年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628835771.59元。弥补2014年度亏损后的应纳税所得额616594609.06元,应纳所得税额154148652.27元, 2015年已申报企业所得税额22387131.44元,需补缴企业所得税131761520.83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文)规定,对你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的2015年企业所得税131761520.83元,责令限期补缴入库。

对上述应补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处〔2018〕7号)收回并作废。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