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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税务局稽查局稽查案例
来源: | 作者:新华社记者 邹多为、韩佳诺 | 发布时间: 571天前 | 475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哈税稽二送告〔2023〕29号

 

哈尔滨市天禹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号: 91230104749525511W):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哈税稽二处〔2023〕43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限你单位见此公告后,到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地点: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路1838号)领取文书。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哈税稽二处〔2023〕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O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哈税稽二处〔2023〕43号

 

哈尔滨市天禹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30104749525511W)

我局(所)于2022年2月14日至2023年3月21日对你(单位)(地址:哈尔滨利民开发区)2009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原道外区税务局对你单位(案件编号:323010420170000033)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0-2016年度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费款19767444.94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原哈尔滨市道外区税务局对你(单位)处理结果如下: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第四条规定应补缴营业税2010-2016年度合计7466588.05元;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应补缴城建税2010-2016年度合计620320.91元;

3.依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及黑政发〔2011〕013号文件规定,应补缴教育费附加2010-2016年度合计175260.70元,应补缴地方教育费附加2010-2016年度合计91906.69元。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及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11年第7号,应补缴土地增值税2010-2016年度合计11296518.95元;

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题定应补数印花税2010-2016年度合计49169.7元;

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一至第八之规定以及黑财税[2010]6号文件之规定,应补缴土地使用2009-2016年度合计67679.92元。

7.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应缴未缴税款分税种按日加收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道外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O二三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