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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税务局稽查局稽查案例
来源: | 作者:新华社记者 邹多为、韩佳诺 | 发布时间: 571天前 | 371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文书公告送达

 

佛山市佰富勤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佛税稽罚告〔2023〕28号)。

本公告将于2023年7月28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网站、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禅城区税务局相关办税服务厅公告栏予以发出,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上述文书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佛税稽罚告〔2023〕28号

 

佛山市佰富勤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604MA4XA3CU9D)

对你单位(地址:佛山市禅城区东平二路3号1区七座1720室)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3年8月3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于2018年10月至2019年10月期间,为广东长门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翡翠湾项目和佛山民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民旺云城酒店公寓提供招商服务。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期间,你单位收取广东长门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的佣金12,694,444.00元(含税);2018年11月至2019年10月期间,你单位收取佛山民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的佣金53,419,204.00元(含税),收取佣金收入合计66,113,648.00元(含税)。你单位隐瞒上述应税收入、未开具发票、也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0604民初18765号、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6民终5670号、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粤0604执20444号。

2.你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佛山市佰富勤房地产咨询限公司莲塘长门人项目收佣情况》、收款收据复印件,以及受托人廖烈涛询问笔录。

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0604民初852号、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6民终3106号、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粤0604执14765号之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粤0604民初41813号及相关证据材料。

4.你单位2018-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增值税申报表。

5.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公司章程复印件。

6.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和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授权委托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你单位在2018年10月至2019年10月期间在账簿上少列收入,造成少缴税款3,614,493.04元,其中增值税1,925,640.23元、企业所得税1,607,203.1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1,649.63元,构成偷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在账上少列收入的行为已构成偷税,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10%以上(不含本数),拟对你单位偷税行为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共2,168,695.83元(其中:少缴增值税罚款1,155,384.14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48,989.78元、少缴企业所得税罚款964,321.91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 10000 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内容(以下附录内容如有文字错漏,以正式文件为准)


附: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