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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中术语辨析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492天前 | 593 次浏览 | 分享到:

1、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

是指自重组日起计算的连续12个月内

2、原主要股东

指原持有转让企业或被收购企业20%以上股权的股东。

3、当事各方

①债务重组中当事各方,指债务人、债权人。
②股权收购中当事各方,指收购方、转让方及被收购企业。
③资产收购中当事各方,指收购方、转让方。
④合并中当事各方,指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及被合并企业股东。
⑤分立中当事各方,指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及被分立企业股东。
上述重组交易中,股权收购中转让方、合并中被合并企业股东和分立中被分立企业股东,可以是自然人。当事各方中的自然人应按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4、重组主导方

①债务重组,主导方为债务人。
②股权收购,主导方为股权转让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股权转让方,由转让被收购企业股权比例最大的一方作为主导方(转让股权比例相同的可协商确定主导方)。
③资产收购,主导方为资产转让方。
④合并,主导方为被合并企业,涉及同一控制下多家被合并企业的,以净资产最大的一方为主导方。
⑤分立,主导方为被分立企业。

5、重组日

①债务重组,以债务重组合同(协议)或法院裁定书生效日为重组日。
②股权收购,以转让合同(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日为重组日。关联企业之间发生股权收购,转让合同(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手续的,应以转让合同(协议)生效日为重组日。
③资产收购,以转让合同(协议)生效且当事各方已进行会计处理的日期为重组日。
④合并,以合并合同(协议)生效、当事各方已进行会计处理且完成工商新设登记或变更登记日为重组日。按规定不需要办理工商新设或变更登记的合并,以合并合同(协议)生效且当事各方已进行会计处理的日期为重组日。
⑤分立,以分立合同(协议)生效、当事各方已进行会计处理且完成工商新设登记或变更登记日为重组日。

6、股权支付

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

7、非股权支付

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本企业或其控股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8、交易支付总额

是指重组业务的交易支付总额。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中,应为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来源:《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统计表》

9、同一控制

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能够对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实施最终控制权的相同多方,是指根据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对参与合并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拥有决定控制权的投资者群体。在企业合并前,参与合并各方受最终控制方的控制在12个月以上,企业合并后所形成的主体在最终控制方的控制时间也应达到连续12个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10、计税基础

第五十六条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1、相关所得税事项

这些事项包括尚未确认的资产损失、分期确认收入的处理以及尚未享受期满的税收优惠政策承继处理问题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12、完成当年企业

是指重组日所属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

13、对价

企业重组中的对价,目前没有相应的解释,最早对价的概念出现在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内容如下: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后来2009年出现在税收文件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取得资产及债务豁免对价收入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75号)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因股权分置改革而接受的非流通股股东作为对价注入资产和被非流通股股东豁免债务,上市公司应增加注册资本或资本公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我们认为“对价”在企业重组中为取得相应资产的一方为取得资产而需要支付的成本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