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点:可清算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规定: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要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旦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