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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企企业所得税实务难点及风险规范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653天前 | 238 次浏览 | 分享到:

1.1销售收入的税务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收入范围包括完工前预售取得的收入和完工后销售取得的收入
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不同规定确认。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行为在开发产品完工前即已开始,完工后还会继续,直至全部开发产品售完为止。按照税法规定对于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取得的收入,无论会计核算时是作为预收账款,还是直接确认销售收入,均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销售收入范围,应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1.2成本费用的税务处理

企业在进行成本、费用的核算与扣除时,必须按规定区分期间费用和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与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

 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当期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和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确认。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和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成本对象总成本/成本对象总可售面积

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X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

企业对尚未出售的已完工开发产品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对已售开发产品(包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修理等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准予在当期据实扣除。

1.3实务难题

筹建期的实务处理

完工时点界定及税务处理

公共配套设施的税务处理

土增清算当年所得税退税

特定事项的税务处理

纳税申报

1.4风险防范

1.4.1房地产所得税常见涉税风险点

不计或少计收入

虚增成本

多提预提费用

配套设施成本结转不准确 

混淆项目,加大前期开发成本

列支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利息支出不符合规定

已出租的房产或周转房再销售时,结转成本不准确,未减去已提折旧或已摊销费用,造成多转成本。 

利用甲供材多列成本 

多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