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在破产受理日前负有纳税义务但未申报的税款
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可能会存在未及时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导致破产受理日之前存在各种应报未报的欠税,实务中存在以下几种较为常见的情况:
(1)破产受理日前已处置变现的资产。因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前往往资金紧张无钱缴税,且无环节对其进行有效监督,通常选择不履行纳税申报义务。
(2)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以房抵债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自行开发的商品房抵偿建筑工程款是行业普遍做法,尤其企业出现破产原因时更甚,但在完成以房抵债后实现销售前,房产企业不开具发票,不申报纳税。根据现有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规定,以自行生产的商品抵偿债务的行为均应视同销售,房产企业在完成以房抵债行为后即产生纳税义务,需要进行纳税申报。
(3)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九条规定了纳税人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三种条件,但实务中存在不少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破产受理日前已达到清算条件的楼盘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未进行清算申报。
(4)房地产建筑企业收取未开具发票的工程款。根据增值税征管规定销售应税劳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目前部分企业还是存在“凭票记账、以票报税”的惯性模式,会计核算不规范,税务知识欠缺,对已收取未开发票的工程款不履行纳税申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