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组中债务豁免的涉税分析
在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中,根据《企业债务重组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第六条规定,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资产金额或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