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净值人群的税收规划应当以合法性为前提。面对日益完备的征税监管系统和严格的监管态度,明星高净值人群在进行税收规划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深刻理解税务监管的“一户式”,强化个人日常税务申报管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纳税信息“一户式”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529号)要求,把散存于税收征管各个环节的征管资料和各类静态、动态征管信息,按独立的纳税户(人)加以归集,依托信息技术实行“一户式”管理,使之能够反映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全貌,将“一户式”管理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深圳市税务局自然人税收应用平台四期的上线其实就是深入落实“一户式”的数字化管理,将与个人有关的各个维度的收入都纳入个人收入的管理范围。
有基于此,自然人在自身税务管理过程中需要强化个人税务数据的系统管理,对自身重点收入的来源以及缴纳税款要有系统规划,强化对自身生产经营所得(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相关)的数字化管理。设立和运营工作室、个人独资企业等应当以实质性经营为基础,交易应具有合理商业目的,防止被定性为虚构业务转换收入。要在国家税法及地方政策规定的合法范围内,进行合理的税收规划,对税收规划进行风险管控和评估,应系统梳理过往各类型收入,准确判断各类收入的纳税义务。应充分了解个人纳税状况,及时足额缴纳个税税款,如有遗漏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补缴。在日常经营和交易中注意税务合规。在重大交易决策前,引入税务风险评估和税务合规管理。只有在遵循实质性经营的前提下,才能有效利用不同税目之间的税率差,并利用地方性税收返还政策以及核定征收政策。
2.善于处理涉股类收入,合规落实海外架构的收入规划
非货币资产投资入股、股权激励、股权转让等涉股类收入应重视合规管控。涉股权类的税目一般分为财产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两税目对应的税率均为20%,相比个税的其他税目,税率较低,这对高收入、高净值群体而言,有转换收入性质的动力。涉股类收入中的股权激励缺少统一的法律法规约束,实务对其认识差异性较大,纳税主体对该类收入的税收遵从意识较差,需要税务局对此加强管理和规范。企业需要梳理公司现有或拟定的股权激励安排,明确区分具体类型,了解相应的税务及财会处理;了解公司所在地的税收征管口径,关注政策更新与执法口径变化,在税务合规的同时争取税优效果。涉股类收入牵涉的优惠政策较多,比如:递延纳税政策,股息分红免税政策,创投企业股权转让可选择征税政策等等,容易导致纳税人有意或无意适法错误。
合规落实海外架构的收入规划。对搭建的海外架构进行相关的风险检测,包括针对实体设立地、收入取得地、收入来源地、税务管辖地等,以满足全球范围内的信息申报与税务合规要求。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的规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利用中间控股架构投资需要严格遵守“受控外国企业”相关规定,防范反避税税务稽查的风险。充分认识到CRS(全称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指在境外持有各类资产的中国人或者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产生经济活动涉及到的税务信息)的后续交换范围会越来越广,地域会越来越多,而且国际合作也越来越深入。
3.加强数字化合规体系建设,实现与监管同频发展
在“以数治税”智慧稽查背景下,高净值人群及其管理的各类企业应当顺应监管趋势,构筑自身“业财税一体化”经营数字化模型,将业务合规、税务合规、财务合规融入纳入企业经营的各个流程,实现企业的业务管理、税务管理、资金管理、财务管理全面贯通,实现企业基于价值链的内外部信息互联,对自身经营各项数据指标做到更加细致的了解,清楚企业存在的风险,对企业自身进行画像与预判。
对可能存在的诸如虚开、虚售、成本转移、管理类发票不当税务规划应及时关注、预警,并对风险进行分析评估,对应进行风险评估意见并制定合规方案。税务合规监管有收紧趋势,企业应提前进行税务管理,对潜在的税务风险进行发现、预警,并给出解决方案。除此以外,企业仍需定期沟通并对敏感事件予以预警,进行企业内部经营税务合规的动态跟踪监控。
针对中小型企业,更应该加强数字化合规体系建设,尤其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等,需要推进数字化成本预决算建设,实时了解自身的各类动态财税指标,尤其是再也不能实施“年前省成本,年底买发票”的低级策略,否则得不偿失。因此,建立数字化的发票管理合规体系对企业而言,显得非常重要。通过海量、高频、复杂的发票数字化管理,实现最小颗粒度的管控,能有效贯穿“业财税”三个领域,弥合三者之间缝隙,2022年底获得金线奖的“锦信一票通”在上述领域做了有效探索,并有了一些成功经验,值得关注。
4.维护好自身个人信用,坚持长期发展理念
维护好自身个人信用,才能在“信用中国”建设中走得更远。“一户式”管理背后的底层逻辑就是自然人除非自然死亡,是不会被“吊销”或“注销”的。敬畏信用,高净值人群及其关联企业才能走得很远、走得更好。在国家“宽进严管”的监管策略下,联合惩戒被反复提及,由此带来的是不合规企业在各方面经营受限,国家38个部委签署的《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对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从而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目标。而“处处受限”的最终目标将是以“自然人”为基础单位的,这个方向和目标大家必须要有清醒的认知,并有所行为。
失信企业信息公布,对企业的声誉无疑会产生巨大的影响。在市场监管方面,企业若因为存在违法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将会对企业融资业务造成打击。当前在税务方面,被列入税务黑名单的企业意味着受到税务部门的严格监管,与其合作的上下游企业亦受到税务部门严查,给企业经营、客户合作、发票开具、财务管理等诸多方面将带来巨大的不利影响,尤其体现在生产、销售领域,供应商和客户的选择方面。更有甚者,在与竞争对手竞品竞争处于白热化阶段时,企业失信信息的公布无疑会成为竞争对手攻击的重要武器,进而引发负面舆论、销量下滑、声誉受损等一系列连锁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