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纳税策划路径选择
    发布时间: 2023-09-27 15:31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与之相应,财政收入中来源于个人所得税的比重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从维护切身利益、减轻税收负担的角度出发,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策划越来越受到纳税人的高度重视。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策划的基本思路

  所谓纳税策划,是指纳税人在遵守国家法律、政策的前提下,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策划,尽可能减轻税收负担,获取税收利益。纳税策划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具有合法性、预期性、目的性的特征。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将个人的九项所得作为课税对象,具体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这些项目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适用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计税方法。这就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策划提供了潜在的空间。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策划不能盲目进行,必须遵循一定的思路。根据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个人所得税纳税策划的基本思路如下:

  (一)充分考虑影响应纳税额的因素。影响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的因素有两个,即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因此,要降低税负,无非是运用合理又合法的方法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或者通过周密的设计和安排,使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较低的税率。应纳税所得额是个人取得的收入扣除费用、成本后的余额。在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的条件下,费用扣除越多,所适用的税率越低。在实行比例税率的情况,将所得进行合理的归属,使其适用较低的税率。

  (二)充分利用不同纳税人的不同纳税义务的规定。根据国际通行的住所标准和时间标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是无限的,就其境内外所得纳税,而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是有限的,只就其境内所得纳税。因此,纳税人身份的不同界定,也为居民提供了纳税策划的空间。

  (三)充分利用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是税收制度的基本要素之一,国家为了实现税收调节功能,在税种设计时,一般都有税收优惠条款,纳税人充分利用这些条款,可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个人所得税也规定了一些税收优惠条款,如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个人技术转让与技术参股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等。这也成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策划的突破口。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策划的具体路径选择

  (一)选择不同的所得形式进行纳税策划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课征制度,将个人所得分为九项,分别纳税,这样,当同样一笔收入被归属于不同的所得时,其税收负担是不同的,从而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策划提供可能性。综合所得中的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在这一方面表现得非常突出。

 综合所得适用3%~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经营所得适用的是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显然,相同数额的劳务报酬所得与经营所得的税收负担是不相同的。这样,在一定条件下,将劳务报酬所得与经营所得相互转化,就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二)通过纳税人身份的合理归属进行纳税策划

  1、成为非居民纳税人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将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前者纳税义务无限,境内外所得均缴纳个人所得税,后者纳税义务有限,只就其境内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纳税人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充分利用这一规定,使自己成为非居民纳税人。

  案例二:一位法国人受雇于家乐福总部。20164月起,他到中国分支机构就职,2019年至2021年,每年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2022年度他离开中国两次,一次离境100天回总部述职,一次离境152天回国探亲。2022年度法国总部支付给他120000元人民币薪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这位法国人2022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超过90天但不满183天,因此他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又由于这120000元所得不是来源于中国境内分支机构的所得,所以不必向中国政府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这个案例中,这位法国人充分而又合法的利用我国税法关于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规定,减轻了纳税负担。如果他在中国境内累计超过183天,则他需向中国政府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

  (120000-60000)×10%-25203480(元)

  2、成为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纳税义务人。

  近年来,个人投资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热门话题。个人可选择的投资方式主要有:建立个人独资企业,组建合伙制企业,设立私营企业,作为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和承包承组业务。在这几种投资方式中,从2000年1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的投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税率不同,在收入相同的情况下,私营企业的税收负担重于前三者。

  (三)通过所得的均衡分摊或分解进行纳税策划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即纳税人取得的收入总额扣除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后的余额。由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分项征收制,费用的扣除采用分项确定,分别采取定额,定率和会计核算三种扣除方法,并且每项收入的扣除范围和扣除标准不尽相同,因此其应纳税额自然也就存在差异。在费用扣除方面,同时还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的,应当对每个人取得的收入分别按照税法规定减除费用后计算纳税。

  1、工资、薪金所得的均衡分摊策划方法

  由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应纳税所得额越大,其适用的税率也就越高。而奖金的发放也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对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次性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分红可以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薪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时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根据上述规定,在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和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固定的情况下,如果能综合考虑税负,统筹安排,就可以获得节税效益。

  2、劳务报酬所得分摊策划方法

  所得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分项按次纳税。对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每月收入为一次。对一次收入过高的要加成征收。对于纳税人而言,收入的集中便意味着税负的增加,收入的分散便意味着税负的减轻。因此,劳务报酬每次收入额的大小及每次的取得收入的时间,成为影响税负的主要因素。

  案例五:周教授为某校聘任为兼职教授,每周到该校授课一次,每次酬金2000元,每月4次,每学期4个月。若该校一次性支付酬金给周教授 32000元,则周教授应纳税额为:32000元×(1-20%)×30%-2000元+5680元;若周教授与该校商定,酬金按月支付,则周教授每次(月)应纳税额为:8000元×(1-20%)×20%=1280元;4个月周教授共计纳税:1280元×4=5120元。可见,通过增加费用开支尽量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或者通过延迟收入、均衡分摊收入等方法,将每一次的劳务报酬所得安排在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