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与反避税税收筹划
    发布时间: 2023-09-20 16:27    

关联交易是现代企业经济活动中常见的一种方式,它可以促进企业间的合作和资源优化,同时也可能涉及税务隐患。


1.关联方认定


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①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②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③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构成本公告所称关联关系:


①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 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②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第①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担保除外。借贷资金总额占实收资本比例=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其中:


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i笔借入或贷出资金账面金额×i笔借入或贷出资金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


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i笔实收资本账面金额×i笔实收资本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


③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第①项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④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第①项规定,但一方的购买、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上述控制是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并能据以从另一方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⑤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委派。


⑥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具有第①至⑤项关系之一。


⑦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除第②项规定外,上述关联关系年度内发生变化的,关联关系按照实际存续期间认定。


仅因国家持股或者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存在第①至(⑤项关系的,不构成关联关系。


2.涉税风险分析


通过对近几年的关联交易分析,发现关联交易具有一定的避税规律和新动向,存在以下涉税风险:


2.1多类型关联交易混合控制,关联交易定价方法不透明、不固定,企业利润水平偏低。主要表现为定价方法和政策为境外母公司掌控,定价方法在年度间甚至年度内不固定,关联与非关联交易利润率水平差异较大,母公司限定关联交易息税前完全成本加成率,企业利润水平偏低,与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和行业发展趋势不符。


2.2关联购销比重不大或无关联购销往来,但向境内外关联方支付名目繁多的费用,有的支付名目和方向年度间有重大变化。如管理服务费、市场推广费、财务税收管理支持费、特许权使用费、审计服务费等,其相关性、真实性、合理性有待核查。近年来,部分外资企业将征税项目(技术提成费等)改为不征税项目(管理服务费、调试指导费等),向母公司关联支付费用改为向母公司的境外子公司支付费用,关联支付改为非关联支付的趋势越来越明显。


2.3更多地通过境内公司,内关联转让定价、支付多种名目管理服务费问题日益突出。因不同地区企业之间的税收优惠、财政返还政策差异,诱使部分企业更多地通过境内关联交易定价和支付费用的方式,使利润发生地区间转移的现象也日益增多。企业应得利润与其在产业或产品价值链上实际利润不相称,与同行业独立企业利润水平相比明显偏低。


2.4股权架构复杂多变,隐匿真实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或对交易活动进行实质控制转移利润。主要表现为股权在关联企业之间频繁变更,特别是“爷爷辈”以上控制方的股权转让,或平价低价转让股权,逃避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隐匿真实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实质性管理或控制未申报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长期处于亏损或微利状态。改变销售模式和渠道,使客户结构变化,申报关联交易额大幅下降。


2.5实际受益人身份存疑,外方股东行为不合常规,有逃避税收的重大嫌疑。主要表现为外方股东变更为香港、新加坡等有协定优惠缔约国的投资性公司,管理人员很少且多为境内人员兼职,专管境内被投资企业咨询服务并分取利润。还有外方股东默认容忍境内被投资企业多年不分配或少分配账面利润,另为境内被投资企业融资,或收取大额咨询服务费,既有逃避非居民企业股息分配税收扣缴嫌疑,也有利用非贸易方式转移利润避税之嫌。


2.6母子身份互换,外资境内新投资企业。外资转内资,或将主要业务或部分职能转到关联内资企业。原先境外上市子公司变更为投资控股或管理母公司,向境内公司收取管理服务费或跨境融资费用。部分海外上市的大型外资企业新投资建立新公司,转移主要业务。部分返程投资性质的非居民股东撤资,或将股权转给境内关联企业或个人。设立“桥”公司人为分割跨境关联交易,将销售职能转移到母公司在北京、上海等地设立的子公司或销售公司,有的外资企业将主要业务转移到关联内资企业,缩减外资企业规模。


3.解决方案


为降低税务风险和合法地减少税负,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关联交易税务筹划:


3.1事先税收管理


企业在发生关联方业务往来或与关联方共同发生成本前,我们将进行事先税务管理,确定定价安排、成本分摊等内容,避免后续发生的关联方业务被反避税措施规制的风险。


3.2梳理关联交易


我们将协助需要对关联交易进行梳理,明确关联交易的类型、内容、对象、价格等信息,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和公正性。企业也需要注意关联交易的披露,避免因披露不当而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和调查。


3.3制定内部控制程序


我们将建立符合企业内部管理体制和政策法规要求的税务控制制度和程序,包括关联交易审批、签署和记录等方面。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效率,便于管理税务风险。


3.4税务相关法规


我们在服务过程中,积极推送相关税收政策,帮助企业管理及业务人员在执行关联交易时,遵守税务相关法规,如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法等。同时,也应了解国际税务条约和相应的税收协定,以促进自身和业务伙伴之间的合法权益的享受。


3.5合理选择交易模式


我们将根据企业自身经营和管理特点,协助企业选择符合税收条款和法规要求的交易模式。例如,可以选择贸易代理、行政管理、外包等不同的交易形式。


3.6实现市场竞争


在关联交易中,我们需企业必须保证业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避免出现虚假报价、假设定等违规行为,否则可能会引起税务机关的调查,数倍纳税,甚至罚款等不利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