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贸筹划
    发布时间: 2023-09-20 17:23    

海南是中国的一个特殊经济区。在过去几年中,海南的经济发展非常迅速,成为中国经济的重要增长点。为了进一步促进海南的经济发展,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来到海南投资和生活。同时也引出来一个大家关注的热点,那就是税收。在中国,税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话题。税收是国家收入的重要来源,同时也是个人和企业的负担。因此,税务筹划成为了许多个人和企业必须面对的问题。而近年来,因为海南在税收方面有一些独特的政策,可以帮助个人和企业降低税负,因此关于海南的税务筹划方案备受关注。


1.个人所得税筹划


1.1筹划背景


2025年前,对在海南自贸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2025年后,对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贸港累计居住满183天的个人,其取得来源于海南自贸港范围内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按照3%、10%、15%三档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1.2筹划方案


将股息红利合理转化为工资薪金,高端紧缺人才从海南自由贸易港取得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可以按照最高不超过15%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而股息红利还是按照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将股息红利合理转化为工资薪金可以降低应纳个人所得税。


1.3案例分享


海南甲公司的股东A个人年度分红100万元。A个人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00×20%=20万元。如果将原分配给A个人的红利改为发放工资薪金,提高后A个人年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A个人应纳个人所得税100×15%=15万元。调整收入类型之后,A个人少缴个人所得税5万元。


1.4相关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2号)一、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二、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所得包括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


2.企业所得税筹划


2.1筹划背景


2020年6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引起了广泛关注与讨论,国家给予了海南建设自由贸易港很多优惠政策。其中,税收政策是这次总体方案的一大亮点,优惠力度空前。就企业所得税而言,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2.2筹划方案


企业可以在海南新设公司,然后将自己企业中的所有业务转移到海南的公司中,也可以通过利益或者其他费用输送的方式,将自己企业中的高利润收入转移到海南的新设公司中,此时企业就可以享受海南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而减少税收支出,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


2.3案例分享


A公司是一家提供展览服务的公司,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B公司也是一家提供展览服务的公司,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也为1000万元。与A公司不同,B公司注册地址在海南自由贸易港,B公司属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因此B公司可以按照15%缴纳企业所得税。A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为1000×25%=250万元,B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为1000×15%=150万元。相比之下,B公司比A公司少缴企业所得税100万元。


2.4相关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一、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所称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上述目录在本通知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具体征管办法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二、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二)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本条所称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