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例简述
甲公司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销售产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2021年甲公司购入一批生产用原材料,该批原材料不含税价格为100万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3万元。该批原材料由于后期管理不善,导致霉烂变质无法使用,取得清理变价收入50万。甲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将该批原材料全部转入清理,与该批原材料有关的进项税额13万元也全部进行转出。
2.筹划思路
视同该批原材料只是部分发生损失。我们可以将甲企业清理收入50万元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认为其对应部分并未发生损失。因为税法上对此未作明确的规定,所以只要在进行账务处理时不将该部分作为非正常损失处理,就无须将该部分的进项税额转出,对应进项税为5.75万元。
3.筹划效果
针对资产损失,可通过不同账务处理达到节税目的。上述案例中第二种会计处理方法与第一种会计处理方法相比可以少缴增值税5.7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