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创企业预先筹划
    发布时间: 2023-09-20 17:27    

近年来,新的社会经济管理模式、新的科技进步导致了新的税务监管升级。因此按照新的经济规律重新进行企业布局是众多企业家的共同选择。因此税收筹划的逻辑与思路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革。预先税务筹划是企业解决舒适生存、健康发展和合法获利的唯一选择。预先税务筹划可以综合考虑下述因素:


1.新创企业设立


1.1注册地址的选择


1.2营业范围的选择


1.3企业投资规模的选择


1.4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


2.解决方案


2.1注册地址的选择


企业注册地的选择,受企业整体发展方向、战略目标、生产经营内容和项目、地方政府产业政策导向等等因素的影响,而地域性的税收优惠政策仅是因素之一,在能够兼顾的情况下,享受区域性税收优惠,既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导向,企业自身也能获得税收利益。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规定,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案例分享:某投资方欲于2022年投资兴办一家企业,假设该企业符合目前的政策规定鼓励类产业,企业在西部大开发地区设立,享受15%的税率优惠,2022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应纳税额为150万元,如果选择在普通地区设立,无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即实际应纳税额为250万元。


两相对比,选择西部大开发地区作为投资地点,可以直接节省所得税支出100万元。


2.2营业范围的选择


利用产业或行业性税收优惠政策必须考虑两个层次的问题:


一是在投资地点相同的情况下,选择能享受更大优惠的行业进行投资;


二是在投资地点不同的情况下,选择政策扶持的行业进行投资。


处于不同经济发展阶段的国家,其税收优惠的行业重点有所差别,在投资行业选择时进行纳税筹划,要充分了解这些优惠政策及其变化,谋取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一般来说,一个企业法人在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注册登记的时候,就已经确定了自己的投资方向,投资方向一旦确定,在以后的经营过程中是很难改变的,所以,企业在设立时就应充分利用好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精心地进行投资产业结构的纳税筹划和测算,使企业在当前及一段时期内的整体税负水平达到最低。企业投资产业结构纳税筹划的基本思路为:


首先,依据所设立企业的具体情况,结合国家对不同产业的税收倾斜政策,选择并确定要投资的产业;


其次,在某一产业内部,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选择不同的行业、商品类别,使企业的经营尽可能地避开一些税种的征税范围;


再次,在某些税种的征税范围之内,选择有优惠政策的税目作为企业的投资方向,并对各种所涉及的税种实际税负情况进行测算,使企业的实际整体税负达到最低;


最后,在企业主要的投资方向确定以后,依据税法对兼营和混合销售的规定,在经营范围之内,确定合理的兼营项目和混合销售行为,避免额外的税收负担。


案例分享:某企业准备投资于林木的培育和种植或者花卉的种植,预计林木的培育和种植前三年每年投资200万元,第四年至第六年每年投资300万元。前三年没有任何收入,第四年至第六年分别获得收入 400 万元、600 万元、700 万元(已扣除相关税费)。 以后每年收入保持在600万元左右。如果投资于花卉的种植,其状况与林木的培育和种植基本相同。现有两个方案,方案一是投资于林木,方案二是投资于花卉。


2.2.1.案例分享


方案一:投资于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根据税法的规定,林木的培育和种植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情况如下(单位:万元):1前六年的总投资=200×3+300×3=1500万元;


毛收入=400+600+700=1700万元;


纯收入=1700-1500=200万元;


第六年税后纯收入=200万元;


5以后每年的税后纯收入=600万元


方案二:投资于花卉的种植 根据税法的规定,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具体情况如下(单位:万元):


前六年的总投资=200×3+300×3=1500万元;


毛收入=400+600+700=1700万元;


纯收入=1700-1500=200万元; 4第六年税后纯收入=200-200×25%×50%=175万元;5以后每年的税后纯收入=600-600×25%×50%=525万元


综上,可见投资于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的税后纯收益大于投资于花卉的种植的税收纯收益,假如不考虑其他因素,该企业应选择投资于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2.3企业投资规模的选择


投资规模的大小决定纳税人纳税身份的界定。我们知道,增值税是我国的主体税种,它具有普遍征收的特点,适用于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出口商品,及加工、修理修配等领域的各个环节。因此,大部分企业都会遇到缴纳增值税问题。而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差别税率。如果投资者在投资决策中确定的投资规模,使项目建成投产后企业适合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则按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纳税,否则以一般纳税人身份纳税。因此,投资者便可以在分析、比较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税负水平后,对拟定的投资规模进行调整,使其适用低税负纳税人身份。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


2)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2022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企业投资规模事先选择将影响企业是否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可降低企业税收成本。


2.4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


2.4.1企业组织形式的比较选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仅对投资者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8]159 号文件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除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外,投资者个人从公司获得的股息和红利还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虽然业和公司设立的成本和经营管理的成本比个人独资企合伙企业高,但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较多的税收优惠,这些政策仅针对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则无法享受。


2.4.2分支机构的比较选择


企业设立分支机构主要有两种组织形式可供选择,一种是创办子公司,另一种是创办分公司。 因此这两种不同的组织形式在所得税处理方式上是不同的,这种不同也使其在税收方面各有利弊。


创办子公司一般需要许多手续,并需达到当地公司的创办条件,因为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法律上和母公司视为两个主体。在纳税方面,也是同母公司相分离,作为单独的纳税主体独立承担纳税义务,其成本、损失和所得全部独立核算,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其他各项税收。


创办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法律上和总公司视为一个主体。在纳税方面,同总公司作为一个纳税主体,将其成本、损失和所得并入总公司共同纳税,因而分公司的损失可以抵消总公司的所得,从而降低公司整体的应纳税所得额;另外,总分公司合并纳税要比母子公司分别纳税的税收遵从成本要低。


在具体筹划公司组织形式时,还应考虑其他因素,诸如公司的发展目标、自身的特点、地区间地方税种政策和征管的差异等等。


对于分支机构在设立的初期阶段,因为需要大量资金投入,较长时间无法盈利,处于亏损状态,如果采用分公司形式,这样能够利用公司扩张成本冲抵总公司的利润,从而减轻税负。但对于扭亏为盈迅速的行业,条件成熟时则可以设立子公司,这样可以享受税法中的优惠政策,在优惠期内的赢利无需纳税。


2.4.3案例分享


王某和张某拟设立一家企业,两人股份分别为60%和40%,当年利润总额(假定与应纳税所得额相同)为40万元,假设当年净利润全部按比例在两人之间进行分配。王某和张某就企业的组织形式产生了分歧。


方案1:设立公司。


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40×25%=10(万元)


公司净利润=40-10=30(万元)


王某分得股息红利=30×60%=18(万元)


王某应纳个人所得税=18×20%=3.6(万元)


王某个人可支配收入=18-3.6=14.4(万元)


张某分得股息红利=30×40%=12(万元)


张某应纳个人所得税额=12×20%=2.4(万元)


张某个人可支配收入=12-2.4=9.6(万元)


方案2:设立合伙企业。


王某生产经营所得=40×60%=24(万元)


王某应纳个人所得税=24×35%-1.475=6.925(万元)


王某个人可支配收入=24-6.925=17.075(万元)


张某生产经营所得=40×40%=16(万元)


张某应纳个人所得税额=16×35%-1.475=4.125(万元)


张某个人可支配收入=16-4.125=11.875(万元)


筹划结论:方案2与方案1相比,王某个人可支配收入增加2.675万元(17.075-14.4=2.675万元);张某个人可支配收入增加2.275万元(11.875-9.6=2.275万元)。因此,应该设立合伙企业。


3.结论


新创企业事先税收筹划,对于企业未来发展是有必要的。策划覆盖企业生命周期且有针对性的合法合规的税收筹划方案,从而达到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加强企业市场竞争力,减轻企业负担并且让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