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处理
从人防车位的产权来说属于国家的,属于公配,但国税发[2006]187号 对公配的处理原则进行了规定,要求进行产权移交。然而在实务中,一般人防建设都没有产权,只进行人防验收,没有相关移交手续。总结来说,一是人防有产权已移交,则没有争议,按187号文公共配套相关规定处理;二是人防无产权未移交,取得销售收入,各地税务机关处理口径不一致,需按当地政策执行。
如广东持否定态度,《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明确规定,第三十一条(四)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地下车位,是否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或无偿移交给政府的,其成本、费用予以扣除;用于出租的,不作为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不扣除相应成本、费用;有偿转让且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而黑龙江则认为可以纳入清算,《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六、关于利用地下人防修建的公共配套设施有关成本、费用支出扣除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地下人防修建的符合条件的公共配套设施有关成本、费用支出的扣除原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 187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办理。凡建成后有偿转让产权的,应计算收入,并可以扣除成本、费用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