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处理
从国家层面规定来看,根据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关于土增税的规定,停车场(库)等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从该文件可以明确若停车场(库)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该作为收入计算,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但该规定并未强调有无产权。因此各地区就该项规定的具体解读方向不同。
从地方政策规定来看,以苏地税规[2015]8号为代表的一些地区认为,不能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在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准予计入收入,准予扣除成本。随房附赠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无论能否办理权属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均应按销售合同上的房产类型计算成本费用。以吉地税函[2012]54号为代表的另一些地区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无产权的地下车位(库)出租或自用,由于产权未发生转移,因此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即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