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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分割单形式分摊水电费
来源: | 作者:浩信咨询 | 发布时间: 2023-12-13 | 352 次浏览 | 分享到:

以分割单形式分摊水电费


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规定,只有三种情况可以选择以分割单的方式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一是共同接受应税劳务;二是共同接受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三是限于租用资产行为发生的水电等费用。


水电不属于劳务,施工单位和房地产企业也不存在租用关系,因此不能凭分割单扣除。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九条规定,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